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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工作制度的决定

(2017年12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杨浦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的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获得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满意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获得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但未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不满意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未能获得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或得到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但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二、废止《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暂行规定》《杨浦区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工作评估办法(试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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