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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的有关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结合杨浦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代表应妥善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应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人代会”),遵守会议纪律及有关要求。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代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会议全程请假的,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过街道、镇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代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代表工作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会议期间请假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团请假,说明请假原因,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秘书长批准。 代表一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人代会的,须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一届内累计两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人代会的,由常委会会议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相关选区。 第四条 代表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年应至少提交一份议案或书面意见,参加两次联系选民活动,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街道、镇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通报制度,及时向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原选区通报代表参加会议活动、提交议案或书面意见等履职情况,并在《杨浦人大网》公示。人代会期间及时向各代表团通报会议出席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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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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