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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17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谭 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对标“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的要求,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精准对接创新发展新坐标,自觉服从服务杨浦大局

    杨浦创新发展的新坐标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坚持紧贴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在区域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努力为杨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服务“四大品牌”建设。发挥创新创业司法服务基地功能,进一步研究出台服务保障杨浦区勇当“四大品牌”创新发展引领区的“八条意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部分酒店因管理制度不完善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服务行业堵漏建制,提升“上海服务”品质。积极保护制造行业中涌现出的知识创新成果,加大对国内外发明专利、高端制造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理了一批涉及国内外驰名商标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4件21人,激发“上海制造”动力。严厉打击妨害购物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办理了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案件25件39人,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优化“上海购物”环境。重视保护杨浦文化资源, 加强红色资源司法保护,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253件355 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守护“上海文化”根基。
    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打击力度,办理“套路贷”等涉恶犯罪案件8件23人。坚决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提起公诉76件146人,同比分别上升85.4%和14.9%。批捕“镭驰集团”、“钱妈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P2P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人,涉案总金额达106亿元人民币。办理的全国首例证券从业人员低价入股拟上市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批示肯定。针对无人超市安全管理、信用卡发放不规范等问题,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9份,提升城区管理精细化水平。深入金融机构、创业园区开展防范金融、电信诈骗等专题法治宣讲,印发“检察官联系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深入调研参与社会治理。扎实推进大调研工作,走访机关、企业、园区、社区189次,协调解决问题100余项。针对网上追逃对象到案后存在超期羁押隐患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会同有关单位完善网上追逃对象临时羁押工作规范,得到市委政法委肯定。结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深入调研食品农产品安全、塑料制品使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联合监管部门开展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针对初创创新型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问题,进行蹲点调研,形成专题报告,被市委作为大调研成果收录转发。针对大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的民事执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努力提供优质检察保障

    人民的需求是检察机关的不懈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审查逮捕刑事案件1083件1465人,同比分别下降8.0%和15.1%,批准逮捕893件1116人;审查起诉 1139件1559人,同比分别下降8.8%和13.1%,提起公诉1119件1524人,保障平安杨浦建设。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犯罪,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诈骗、抢夺、盗窃等犯罪413件492人,提起公诉450件517人,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提起公诉7件8人,涉案信息140余万条,保护人民群众隐私。聚焦社会公共安全,对放火、非法买卖枪支、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提起公诉64件64人,办理了致12名船员死亡的外国籍被告人特大交通肇事案,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批捕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333件424 人,提起公诉428件640人,保障社会治安稳定。与区监察委建立办案衔接机制,移交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6件,对中央交办的职务犯罪专案5件6人提起公诉。
    依法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办案温度。办案不仅要有尺度,也要有温度。在检察阶段加大追赃力度,为被害人和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人民币。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共接受约见108人次,提供法律咨询300余次。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共接待律师阅卷1497次,听取律师意见137次,推送案件流程信息3690条。加强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协调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997人次,对12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 体现司法文明。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12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对1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协调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检察长受聘担任中学法治副校长,引导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我院被评为上海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充分履行公共利益保护职能,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公益诉讼推进情况,在全市率先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常设课程,推动形成公共利益共同维护的思想共识。与8家行政单位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汇聚公益保护工作合力。组织公益诉讼机制研讨会,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受理环境资源、食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线索254件,初查77件,立案20件。聚焦扬尘、噪音等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件,有关部门均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会同行政机关开展“限塑”专项行动,助力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查处假冒伪劣保健品,维护公共利益。

    三、牢固树立司法办案新理念,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监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79件,同比上升3.2倍。不批准逮捕349人,同比下降 13.8%;不起诉35人,同比上升1.2倍。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纠正漏捕52人,同比上升1.2倍;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诉35人,同比上升52.2%。对侦查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1件,同比上升78.3%,口头纠正意见213 件。针对“存疑不捕”案件后续补充侦查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制发专项检察通报10份,推动提升侦查活动规范化水平,确保刑事侦查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强化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依法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本市及外省法院刑事判决提请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法院已采纳5件。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27件,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提出检察意见7件。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巡查监管场所269次,提出书面建议23件。积极督促“进博会”期间各项社区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9件。加大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完善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机制,制发督促执行的检察建议35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136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0件,获采纳48件。一件案件被最高检察院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强化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加强对错误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对4件涉及“套路贷”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提请抗诉,1件获法院改判,2件已发回重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针对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性、类型化问题发出检察建议8件,均获法院回复。针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的执行活动开展集中评查,发现问题20件次,发出检察建议4件。注重做好执行环节的和解工作,与审判机关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对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耐心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加快释放司法改革新动能,有力保障严格公正司法
    深化改革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以改革创新为驱动,全力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巩固中深化,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行使。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得到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通报肯定。
    优化检察职权运行工作机制。推动内设机构改革平稳落地,精简机构、整合职能,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直接决定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87%。专门设立刑事诉讼监督部, 整合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成立以来,依职权发现及受理各类监督线索337条,经过调查核实,已实施监督案件284件,成效初步显现。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新机制,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形成侦诉合力,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适用新机制办理刑事案件479件721人,平均办理时间减少40%,且均获有罪判决。根据内设机构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制定各业务部门工作规则,规范检察权运行。
    完善全程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办法,实现绩效考核全覆盖,努力形成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正面激励导向。创设“业务工作水平值”考核办法,打破岗位壁垒,将全体检察官放在同一平台进行统一评价, 被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采纳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案件质量评查等规定,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办案责任认定、错案责任倒查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引导检察官依法用权、谨慎用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智慧检务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运用,共办理案件578件,着力破解逮捕标准不统一、监督线索发现难等问题。全面运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协同研发案件流程监控智能预警功能,通过对检察官办案流程进行自动扫描,实现监控自动化、检查精细化、预警层级化、溯源可视化,有力提升司法办案精准度和规范性。共监督预警案件流程185次。自行研发 “智慧办案智能管理平台”,将案件管理、考核管理、机关管理等系统有机整合,做到全过程监督、全要素统计、全方位管理。

    五、牢牢把握素能建设新导向,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素能是检察队伍的立身之本。坚持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驰而不息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着力打造充满激情、富于创造、勇于担当的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全年共获区级以上荣誉38项。
    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检察长带头为全院干警作辅导报告,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区委专题汇报8次,报送工作情况44次,获领导批示16次。加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制定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办法,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2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11次,定期分析研判队伍思想状况,牢牢守住意识形态阵地。重视思想政治建设,通过组织双周政治学习、支部专题学习、开设政治研修班,促使全院干警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方向。
    充分激发创先争优活力。坚持以上率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就刑事案件发表意见,带队出庭支持公诉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业务指导示范作用。通过举办业务竞赛、案例研讨、对抗辩论等活动,提升干警核心业务能力。姚熙等3位干警获全市检察机关“办案能手”称号。积极培树先进典型,开展“党员示范岗”、“杨检先锋人物”等评选活动,建设检察荣誉长廊,弘扬先进精神,增强职业尊荣感,在全院营造浓厚的创先争优氛围。我院林慜同志获得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首届杨浦区“最美劳动者”称号。
    坚定不移推进从严治检。结合“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制定完善《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37项,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举办廉政讲座,推送廉政短信,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对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落地等开展专项督察。自主研发“杨检e管家”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考勤请假、教育培训等实行网上审批、全程留痕、动态管理,真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六、积极构建检务公开新格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是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祉。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建立领导干部与代表点对点联络制度,实现对口联系全覆盖。创设《检察集结号》专刊,以新媒体形式每月向代表推送最新检察信息。邀请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大活动,参与社会关注案件的公开审查、公开答复,让代表零距离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全年共联系代表2600人次,邀请代表参与检察活动292人次。对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逐一答复。
    针对代表提出的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制作生动活泼的法治教育动画片,走进幼儿园帮助孩子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拓宽政协和各方监督渠道。举办“公益诉讼”等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以“菜单式”服务搭建多样化联络平台。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廉政监督员队伍,邀请参与案件评查、听庭评议等活动16次。积极运用“杨浦检察”微信公众号、“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媒介,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典型案件信息42条, 解答群众问询476次,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527条、法律文书973份,方便当事人和律师行使权利。加大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共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听审23次,不起诉决定、检察建议等公开宣告30次,控告申诉公开答复6次,邀请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当事人家属、社会人士参与公开活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组织编写《检务公开手册》、《典型案例选编》等普法资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我院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各位代表,杨浦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杨浦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对进入新时代带来的新变化理解还不够深刻,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的举措有待进一步实化;二是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法律监督的供给能力还不完全适应;三是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还不够,科技强检步伐仍需加快;四是对照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需要,检察队伍在司法观念、业务素能上仍有差距。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9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升办案质效、提升司法能力为抓手,主动服务保障大局,忠实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精装修”,为杨浦加快推进“三区一基地”建设、勇当“四大品牌”创新发展引领区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是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提升检察服务保障能级。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平等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
等方面的需求以及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深入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努力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检察产品。

    二是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均衡发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树立精准监督理念,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和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探索诉前督促新机制,切实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三是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探索实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优化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探索实行监督文书公开宣告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等制度,增强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刚性。加大科技强检力度,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司法改革取得新成效。

    四是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坚持以政治建设统领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抓住意识形态主战场,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严”字当头,落实“四责协同”机制,紧盯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体系。大力开展全院练、全院赛,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有灵魂、有本领、有担当、有温度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振奋精神再出发,不断把检察事业推向前进,努力为杨浦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1、创新创业司法服务基地(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2行):
2017年11月,我院聚焦杨浦加快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国
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领军企业集聚的 “长阳创谷”内建立创新创业司法服务基地,通过窗口接待、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方式,为创新创业主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点辐射全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推动杨浦创新发展法治环境建设。
2、“八条意见”(见报告第2页第1行):根据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建设“三区一基地”勇当上海“四大品牌”创新发展引领区行动方案》,我院研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杨浦区勇当“四大品牌”创新发展引领区的意见》,从拓展检察服务内涵、加大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质营商环境打造、营造良好社会文化氛围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八条意见”,为杨浦勇当“四大品牌”创新发展引领区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3、“黄赌毒”(见报告第2页第10行):是指涉及卖淫嫖娼、
传播淫秽信息、物品,赌博、开设赌场,制造、运输、买卖、持
有、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现象。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见报告第2页第12行):2018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
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针对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
5、“套路贷”(见报告第2页第13行):是指以借款为名非
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做法是骗取被害人签订显失公平的民间借款合同,不交付借款而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借款的假象,通过非法“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付“借款”,或签订更高额“借款合同”平账,达到非法侵占
被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
6、公益诉讼(见报告第3页第5行):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近亲属,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7行):是指
在未进入检察诉讼环节或从检察诉讼环节退回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或应当决定撤销、终止侦查或者实际已停止侦查的案件。检察三部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开展跟踪监督。
8、存疑不捕(见报告第6页第1行):是指在审查批捕工作
中,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存在,但是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捕标准,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情况。
9、刑事抗诉(见报告第6页第5行):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抗诉分为“上诉抗”、“审监抗”。上诉
抗是指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审监抗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予以抗诉。我院2018 年提出的3件抗诉案件均为“审监抗”。审监抗的对象既可以是
本区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可以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本市及外省市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10、再审检察建议(见报告第6页第6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本市及外省市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可以通过启动再审、出具裁定书等方式予以纠正。
11、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6行):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全程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的检察工作。
1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11行):是指人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范畴。
13、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是指检察机
关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4、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见报告第7页第4行):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性、支柱性制度已经建立的基础上, 对司法体制“四梁八柱”的“精装修”,推进各项改革制度、政
策、措施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及时跟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上海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计划在2019 年前完成改革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15、内设机构改革(见报告第7页第7行):我院是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确定的2家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基层检察院之一。自2017年6月以来,我院先行先试,经过一年的试运行,为全
市推开试点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杨浦经验”。根据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统一部署,我院内设机构改革于2018年6月15日
正式运行。改革前我院共有17个内设部门,改革后共设置内设机构10个,机构数量精减41%。其中,业务部门设置6个,即
检察一部(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二部(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检察部)、检察三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检察四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五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六部(业务管理部); 行政部门设置4个,即政治部、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检务保障
部。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座谈会上专门作了交流发言。
16、捕诉合一(见报告第7页第12行):是指同一案件的批
捕与起诉均由同一承办检察官办理的办案模式。相比“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捕诉合一”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批捕
阶段承办检察官作出决定后案件即与其无关的现实状况,督促承办检察官增强责任心,密切跟踪案件侦查情况,适时对案件进行指导,有效形成侦诉合力,促进大控方格局的形成,进一步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7、业务工作水平值(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4行):是评价检察官绩效的方法。具体来说,是将本院检察官工作质效进行量化得分后,与全市检察机关同类型岗位其他全部检察官进行横向比较,得到的一个比值,代表其在本业务条线所处的位置水平, 即业务工作水平值。业务工作水平值越高,表明检察官绩效越好。这是我院在司法绩效考核机制改革过程中,为解决不同检察业务工作无法直接横向比较的难题而创造性提出的比较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大数据,将检察个体置于全市工作整体中进行比较, 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了新形势下评判检察工作质效的新理念。我院在全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会上专门作了交流发言。
18、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2
行):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发,对检察官办案进行全程、客观、实时、动态地提醒、监督、留痕,并以检察官为单
位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形成量化评价和业绩档案,为实现检察官奖勤罚懒、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提供依据的信息化平台。我院全程参与了该系统的研发工作,贡献了杨浦智慧。
19、案件质量评查(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1行):指对检察
官已办结的案件,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工作规定为标准,就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20、“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见报告第8页第4
行):2017年2月6日,孟建柱同志到上海调研,要求上海组织
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上海政法机关开发出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系统”。该系统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
技术内核,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学习后,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我院是
“206系统”试运行单位之一。
21、案件流程监控智能预警功能(见报告第8页第7行):
该功能将最高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的监控方向、监控内容、监控措施等要求具体化为系统监控规则,通过对办案环节中的期限、文书和案卡开展三位一体组合监控,对检察官的办案流程进行自动检查和预警,并将智能监控中的预警提醒和问题推送给流程监控员,辅助开展监控工作。
22、“智慧办案智能管理平台”(见报告第8页第11行):是
我院以打造信息化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的智慧检察院为目标,围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研发完成的集案件管理、考核管理、人员管理和事务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23、“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9行):2017年3月起至今,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开
展的专题教育活动。这是本市检察系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解决检察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4、“杨检e管家”系统(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4行):是我院自主设计研发的机关管理APP软件。该软件将考勤请假、教育培训、会务管理等日常事务纳入其中,在手机端即可进行通知、申请、审批、反馈等各项操作,实现了办公、办事、管理 “随时随地、随需随行”,在检察队伍从严管理、机关事务规范管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是我院“智慧检务”特色品牌。
25、法治教育动画片(见报告第10页第10行):为进一步
促进本区在校学生养成遵法守法的自觉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努力预防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发生,我院于2016、2017年连续两年分别针对初中、小学学生创作拍摄
了法治微电影《凋落的花朵》及法治教育动画片《安妮姆小学》。
2018年,我院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幼儿园虐童
案件频发的现实情况,以提高幼儿园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为主题, 拍摄了《安妮姆小学》姊妹篇《安妮姆幼儿园》。
26、“12309”检察服务热线(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8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6月起,以原有12309职务犯罪举
报电话为基础,集电话和互联网通道,提供受理职务犯罪举报、信访、案件程序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律师预约登记、法律咨询、投诉建议、开放活动预约等9项检察服务,是上海各级检
察院面向社会的综合性服务窗口和统一互动平台。
27、审查逮捕公开听审(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3行):又称
逮捕诉讼化审查,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及侦查人员的意见,再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捕的决定。审查逮捕公开听审,不仅有利于检察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辩护权落到实处,还有利于检察官充分了解、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程度,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强化释法说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如我院对办理的袁某走私毒品案就启动了审查逮捕公开听审,取得了良好效果。
28、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3行):是
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人的行为、后果、社会危害性等予以综合考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在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侦查机关
承办人等人员在场情况下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仅可以让被不起诉人、侦查人员、被害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还可以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宣告教育,增加释法说理的内容,寓教育于宣告。如我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单位就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
29、检察建议公开宣告(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3行):是指
检察机关向涉案单位、政府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时,邀请被建议单位代表、侦查机关承办人、廉政监督员、人大代表参加宣告会,当场宣读《检察建议书》,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内容进行释法说理,并送达《检察建议书》的过程。检察机关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保障了被建议单位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进一步凸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如我院在办理一起容留卖淫案中,就针对酒店疏于管理问题进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
30、检察产品(见报告第12页第5行):“检察产品”是张军同志2018年3月当选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后的高频词汇。张军检察长指出,要深入思考如何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上来谋划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31、补充侦查权(见报告第12页第9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补充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2、调查核实权(见报告第12页第9行):根据《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周某某、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年7月起,被告人周某
某、陈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分工制作假冒 “东阿阿胶”商标品牌2万余套铁盒、纸卡及镭射标签并进行销售。我院于2018年1月批准逮捕两名被告人,公安机关于2018 年3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4月提起公诉。2018
年11月,区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本案为公安部督办打假案件,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多次商讨,并根据案件定性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切断了犯罪链条,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犯罪活动。
2、张某、周某等九人敲诈勒索、诈骗涉恶案(涉恶犯罪典型案例)。本案系本区涉案人数最多的“套路贷”团伙恶势力案件。2016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本区以开设金融咨询公司为幌子,通过诈骗、暴力威胁等方式,欺骗、强迫多名被害人签下虚高的借条后制造银行转账的假象,实施“套路贷” 犯罪。我院于2018年7月批准逮捕九名被告人,公安机关于 2018年9月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1月以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九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本案在侦查初期检察官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针对敲诈勒索型的新型“套路贷”案件会同公安机关制定严密的证据标准,保障案件质量,并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被害人追回赃款35万元人民币,有效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
3、上海镭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上海镭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先后开发“企易贷”、“普交所”等网络借贷平台,同时通过线下签订《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形式,以转让债权、投资人转租赁等方式,以支付年化利率4.5%至13%的利息作为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亿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7 月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于2018年7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依法批捕十三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办理期间,我院由专业办理金融案件的检察官组成办案组,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同时,注重稳妥接访,加强释法说理,严控涉案矛盾;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目前已对涉案单位的财产进行了初步查证,为下一步追赃挽损提供了条件。
4、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本区设立办公场所非法搭建“钱妈妈”线上理财平台, 通过对外公开宣传、承诺到期归还本金、支付3.8%-18.5%不等年息、与投资人网签期限为7天至1年不等的理财产品合同等方式,非法募集资金53亿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至9月分别提请逮捕相关涉案人员,我院于2018年8至9月以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依法批捕六名犯罪嫌疑人。本案系本区最大的线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后,我院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前即安排资深检察官提前介入,全程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就证据规格、审计要求以及移送节奏等明确了标准和步骤。同时,针对线上平台的特点,提醒公安机关对后台数据重点固定,为本案审查起诉奠定扎实基础。
5、张某某、钮某某、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全国首例证券从业人员低价入股拟上市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9年至2011年间在某证券公司任职的被告人张某某、
钮某某、陈某某等利用承揽保荐北京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职务之便,低价入股该公司。经审计,张某某、钮某某、陈某某分别收受该公司给付的股权利益人民币220余万元、190余万元、110余万元。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张某某、钮某
某、陈某某抛售股权后,分别获利2000余万元至400余万元人民币不等。我院于2017年12月8日提起公诉。2018年10月,
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本案系全国此领域首例刑事案件, 检察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认真学习研究证券行业的专业知识,紧紧围绕未上市股权的价格如何定价这个关键问题进行研究,确保案件质量,本案得到了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批示肯定。
6、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用
他人身份证明,先后向三家大型国有银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本金。我院于2017年9月批准逮捕被告人,公安机关于2017年12
月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6月提起公诉,
2018年7月,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官向前述三家大型国有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严格完善信用卡申请审核程序、重视信用卡激活操作程序、加强员工风险教育。上述银行书面回复全部采纳建议内容,建章立制,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7、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典型案例)。2018
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情感纠纷持菜刀至被害人孙某住处,先与孙发生争执,后欲强奸并持菜刀砍杀孙某,因孙机智应对,陈未得逞。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经审查,我院于10月19日对陈某某强奸杀人行为以故
意杀人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在批准逮捕阶段,检察官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公开告知的方式,将需要继续补侦的证据予以具体说明,让侦查机关明白“缺什么”, 知道“补什么”,更了解“怎么补”,为后续侦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8、方某某盗窃车辆案(侵犯公民财产权典型案例)。2015
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向他人借款28.5万元人民币,并以奥迪
车作抵押。后方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将该车窃走,又以该车作抵押向他人借款20万元。2018年8月17日,我院以盗窃罪对方某某提起公诉,11月30日,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该案在侦查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未予以批准逮捕。但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不捕后跟踪,引导公安机关多方取证, 夯实证据、查明案情后再对方某某予以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该案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捕诉合一”后首个承办检察官在不捕后跟踪监督,引导公安取证,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案件。
9、刘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隐私权典型案例)。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
保险公司员工的工作便利,通过自己的工作电脑,使用他人的账号、权限登录公司内部网络,非法获取70余万条公民手机号码信息,60余万条公民身份证号码信息。我院于2018年3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被告人刘某。公安机关于2018年5 月18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1月对刘某
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多次和该保险公司进行联系会商,要求该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对公民隐私信息的保护。 10、外国籍被告人特大交通肇事案(危害公共安全典型案例)。2017年4月5日,外国籍被告人CHOI指挥驾驶的巴拿马
籍集装箱船在东海中国海域同基里巴斯籍杂货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杂货船沉没,该轮船上12名中国籍船员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国籍被告人CHOI下令继续航行,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情况,也没有停船施救。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提出了管辖异议、主观明知异议、事故责任认定异议。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仔细分析了事故发生经过、事发后被告人行为表现、双方责任依据、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各个方面,否定了被告人的所有辩解并准确认定本案加重情节。2018年8月6日,
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该外国籍被告人提起公诉。
11、黄某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某、孙某、陈某等人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遂经预谋持凶器打砸被害人乘坐的车辆,并对四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又驾驶车辆追逐、碰撞被害人的车辆试图拦截, 造成四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2017年11月至 2018年5月,我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黄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7 年11月至2018年6月,区法院分别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
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在认定黄某某等四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同时,经过十多个小时反复阅看现场监控录像,加大讯问力度,深挖犯罪线索,又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三人,严厉打击了这类犯罪,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12、谢某职务侵占案(检察阶段帮助被害企业追赃挽损典型案例)。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便
利,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公司的收款账户,让本应进入公司的款项转而进入到其控制的账户中,获得非法利益190余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21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案件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被害公司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导致该企业流动资金链断裂,企业正常运行、员工薪酬发放均受到影响,检察官遂积极开展追赃工作,最终为企业追回涉案金额130余万元人民币,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13、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6年12月至 2017年3月间,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区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累计拖欠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50余万元人民币,经劳动仲
裁机构仲裁后,依然不予支付。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追回欠薪
20余万元人民币,并于2018年5月29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方面针对新的罪名认真厘清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已经追回欠薪20余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涉案企业的教育,敦促其及时将剩余的30余万元欠薪归还给员工,涉案企业于2018年11月26日将30余万元欠薪归还员
工。另一方面,针对本案系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司法办案中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严格依法、规范慎重采取起诉措施,在涉案企业、涉案人员已经完全归还欠薪的情况下,我院于11月29日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14、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盗窃案(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8月3日,未成年人王某某、胡某、施某
某,在途经本区一网吧门口时,共同窃取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三千多元的二轮摩托车。鉴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其中施某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监护帮教条件,故决定对三人相对不起诉,并进行不起诉宣告,由检察官、青少年社工与法定代理人组成帮教小组,对其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跟踪帮教。
15、马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2014年上半年,马某在担任上海市某医院脊柱外科副主任期间,收受某品牌手术刀头供应商郭某某给予的回扣款。2017 年7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马某决定逮捕。2017年8月,我院发现马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后马某真诚悔罪,便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书面征询办案机关意见,进行量化评估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对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017年8月10日,马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4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被最高检察院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我院是上海唯一获此殊荣的基层检察院。
16、程某诉陈某某虚假诉讼案(民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我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程某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依职权受理并开展调查。经查,2015年5月26日,程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100万元人民币欠款及利息。法院根据程某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流水单认定陈某向程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并达成和解。经深入调查核实,我院认定陈某的实际借款数远低于100万元,陈某系在程某及其“套路贷”团伙威胁下承认
起诉的借款金额,属典型虚假诉讼。据此依法认定程某恶意运用诉讼程序,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妨害司法秩序,侵犯陈某合法权益,遂提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2018年4月26 日,分院支抗,2018年9月10日,法院依法改判。
17、王某某诈骗案(检察长直接办理“零口供”典型案例)。
2017年5、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德国海归”,虚
构自己未婚身份,并通过租赁房屋、车辆制造“富豪”假象,以
及雇佣群众演员假扮自己的父母和被害人杭某见面等方式,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杭某信任后,编造理由,诈骗被害人杭某、李某某(系杭某朋友)40余万元人民币。我院于2018年1月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某,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6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6月对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
年8月,区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以诈骗罪当庭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本案由我院检察长直接办理。王某曾因诈骗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经验,到案后一直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坚持“零口供”,且本案时间跨度长,转账笔数多,给认定诈骗金额造成了很大困难。在办理过程中,检察长一方面严格审查证据,在公安机关认定20万元诈骗金额基础上,追加认定犯罪金额20余万元人民币。另一方面完善举证逻辑,加强释法说理,最终在庭审中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制作
地址: 杨浦区榆林路707号 邮编:200082 Email:ypqrd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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