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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根据2017年12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工作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杨浦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工作机关于上一年度末提出。提出建议议题应围绕当前杨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事先沟通。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和有关安排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每年第一季度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项告知有关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按照内容,分别成立专项工作调研小组。调研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区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邀请全国和市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开展自查,并向调研小组先行汇报专项工作自查情况。

  调研小组听取汇报后,就自查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修改,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并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报告提交调研小组征求意见。如调研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于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报告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调研小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组织问卷调查、开展民主测评、进行专题视察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各方面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专项工作调研报告应简要表述调研过程,客观评价相关工作,重点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专项工作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先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调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的区人大代表可对两个报告发表意见建议,并提出询问。

  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会议,汇报专项工作,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第十条  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
获得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满意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获得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但未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不满意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未能获得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或得到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但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的票数和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测评后三个月内报告整改后有关情况;经重新报告后,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特别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调研小组和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审议、询问和满意度测评有关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审议意见同时报区委,送区委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月内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延时原因。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期报送。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和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提交常委会会议备案;对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对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方式与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相同。

  第十六条  对于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会议可以要求审议意见的办理机关进一步研究,并就相关事宜提交补充报告。补充报告应于测评后三个月内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对于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退回相关机关重新办理。办理机关负责人需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汇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经重新报告后,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办理机关负责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特别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中和会后产生的报告、意见、测评结果以及办理情况等,应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制作
地址: 杨浦区榆林路707号 邮编:200082 Email:ypqrd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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