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关于印发《杨浦区街道人大工委年度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杨浦区街道人大工委年度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2018年5月18日 杨浦区街道人大工委年度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2018年5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领导,着力提升基层人大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年年末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为: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的情况;
(二)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的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有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辖区内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的情况;
(五)协助辖区内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受理人民群众和代表来信来访,协调和督办相关工作的情况;
(六)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和原选区选民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与辖区内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区、街道有关工作的情况;
(八)做好区人代会期间本代表团组织、服务工作,闭会期间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小组活动,参加履职学习,做好代表履职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的情况;
(九)组织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的情况;
(十)开展特色创新工作的情况;
(十一)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存在的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条 述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制订街道人大工委年度述职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并于述职前15个工作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书面述职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