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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议题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区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草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决议决定执行、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的办法(试行)(草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听证规则(试行)(草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试行)(草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会议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草案)》; 五、书面审议区政府关于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书面审议区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 》议案2015年实施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任命李雅平同志职务的议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杨浦区人民政府提请: 任命李雅平同志为上海市杨浦区副区长。 请审议决定。 区长 谢坚钢 2015年11月18日 关于对谢坚钢区长提请任命李雅平同志 职务的初审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严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谢坚钢区长提请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李雅平同志职务,经人事工作委员会初步审议,拟同意谢坚钢区长的提请: 任命李雅平同志为上海市杨浦区副区长。 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次会议的决定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12日召开。会期预计四天。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海市杨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上海市杨浦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上海市杨浦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上海市杨浦区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上海市杨浦区2016年区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其他。 关于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房管局局长 杨本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2014年起市政府启动新一轮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至2020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在新一轮改造任务中,全市需实施改造的房屋总量是1.4亿平方米,杨浦是1230万平方米,按计划2015年杨浦区需实施280万平方米。根据年初市人代会加快推进该项惠民工程的要求,市政府将目标提前至2017年基本完成,并将杨浦今年的任务调整到40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8万户,占全市2015年总量的10%。根据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办公室要求,年底前基本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350万平方米,春节前基本完成400万平方米。目前,我区启动征询居民意向小区297个800多万平方米,已通过征询小区196个530万平方米。其中,已开工232万平方米,陆续竣工收尾中,其余298万平方米正在办理建设程序相关手续。预计11月份可开工128万平方米,12月份可再开工45万平方米,2015年总开工面积达到405万平方米。现根据区人大的要求,我受区政府委托,将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夯实工作基础 为扎实推进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制定了《杨浦区继续推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二次办)设在房管局,负责日常推进工作。各街镇相应成立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班子,在项目实施小区成立了由业委会、物业公司、居委会和实施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今年4月,区政府召开了“全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进动员大会”,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求各部门和街镇紧紧围绕年度改造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进工作。 (二)加强沟通,广泛宣传,争取群众支持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采取两次征询方式:第一次是居民改造意向征询,第二次是具体改造方案的公示。“思想通则管子通”,区政府始终将做好做通居民工作作为顺利开展二次供水改造的基础:一是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标分解到街镇,并作为街镇年度工作目标之一。紧紧依靠街镇、居委会社区管理优势,充分调动小区党小组、楼组长的积极性,通过散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居民知晓率,争取老百姓理解、支持和配合。二是区二次办会同有关街镇,多次召开现场解答会,对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提出的各类政策、规范以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耐心解答,将宣传工作做得更深更细。三是会同供水单位和实施单位深入小区一线,与居民进行直接沟通,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四是各开工基地由实施单位牵头,定期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供水等单位召开施工例会,协调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尽可能做到现场问题现场解决。 (三)资金扶持,强化指导,规范工程管理 一是资金扶持促推进。今年二次供水改造总投资约2亿元,其中,区财政需出资1.1亿。在区级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区政府加大投入,确保了工程有序推进。二是强化指导保进度。针对今年二次供水改造点多面广,前期手续比较繁琐、工程启动比较集中的状况,区二次办增强了实施、设计、监理等工作力量,建立每周双例会制度,召开相关街镇、设计、供水等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实施环节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实施单位工作例会,针对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逐一确定时间节点,根据进度要求督促推进。在方案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加强与供水企业的沟通,因地制宜,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三是规范管理保质量。区二次办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实施流程,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要求和管理办法,加强前期准备、中期施工、后期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抽查方式,严抓工程材料质量,施工时少扰民,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二、工作中的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量大面广,在推进过程中我们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方案征询通过率不高。自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启动以来,区二次办和各相关单位在政策宣传、征询沟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小区对改造方案不认可,征询通过率仍达不到三分之二,实施过程中居民思想时有反复。 二是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按照现行建设管理要求,整个建设程序至少需要5-6个月时间,而现有的建设程序操作办法直到今年7月才由市建交委发文基本明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居民往往提出不符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的诉求,影响施工进度甚至造成工程搁置。 三是改造方案设计难度大。杨浦区的老旧住房房型多且复杂,老小区公共楼道相对狭窄,有的还存在搭建情况,挤占了水管和水表位置,增加了方案设计难度。 四是沟通协调有待加强。与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沟通不够紧密,部分小区业委会对改造的积极性不高,物业公司配合度还不够。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全力推进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确保今年40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完成。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一是形成区、街镇、小区三级推进网络。区二次办作为推进主体,指导各街镇做到项目推进工作,各街镇围绕既定目标督促居委会、业委会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进力度。二是完善例会制度。区二次办建立二次供水改造工作推进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实施、设计和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月召开各街镇推进会议,通报推进情况,布置工作。每季度向区人大、政协汇报进展情况,接受指导监督。 (二)强化管理,确保安全。一是加快工作进度。对已经征询通过的128平方米小区,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建设管理手续办理时间,争取11月底前开工;对已开工的小区,继续加快施工进度。二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开工基地质量安全施工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自我管理,自我检查,实施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巡查和监督管理,强化进场材料送检和报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将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区二次办、区建交委、各街镇落实安全责任,“条包块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三是加强计划管理。在确保今年工作完成的前提下,提前启动2016年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居民征询工作,明确具体实施项目,为明年工作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三)加强宣传,优化方案。对于征询未通过或通过有困难的小区,在继续做好居民沟通工作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宣传材料,通过小区改造前后效果实例图片展示,让居民有直观体会。结合不同房型的特点,不断优化调整改造方案,满足个性化的改造需求,确保我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按节点目标要求顺利开展。 今后几年,二次供水改造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我们将在区人大的关心指导下,以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发扬四敢精神,转变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为建设杨浦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做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做好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准备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城建工委委员和区人大代表,自9月中旬开始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区房管局工作汇报,召开多场代表、街道(镇)、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座谈会,分别视察了翔殷路900号、政民路150弄等正在进行二次征询的小区,浦罡小区,内江一、二村等已完成和正在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小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较全面了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在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进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全面启动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至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其中,春节前基本完成 400万平方米。为此,区政府一是完善机制,明确目标。成立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年度计划,各职能部门细化分解任务,共同推进二次供水改造工作。二是做好宣传,开展征询。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咨询等方式,争取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三是全程监管,确保质量。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加强前期准备、中期施工、后期验收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居民用水安全。目前,已通过征询面积530万平方米,开工在建面积232万平方米,其余298万平方米的改造面积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主要问题 当前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推进二次供水改造工作还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征询工作的推进力度有待加大。在调研中发现,居民一次征询通过率较高,大部分居民要求改造,但二次征询难度较大。因涉及居民住宅具体情况不同,很容易二次征询不通过,影响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推进进度。在前期征询工作中,居委会、业委会发挥的作用还不够,与居民的沟通不畅,对个别不同意改造方案的居民缺乏有效的说服方法。 (二)年度目标的完成速度有待加快。杨浦基础设施较差,老公房较多,是中心城区中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需要推进的二次供水改造任务约占全市的10%。二次供水改造建设程序周期比较长,居民意向征询通过后,前期手续办理要经过现场踏勘、方案编制、送审、公示,以及项目立项、报建、招投标、报监、合同备案、开工审核等程序,需要5-6个月。按照目前进度,春节前完成400万平方米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存在一定困难。 (三)政府的监督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还不够,在视察中居民普遍反映,担心水箱内壁用瓷砖铺设是否安全,管道材质长期使用是否可靠。文明施工监管有待加强,有代表提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部分小区面貌没有及时恢复。市民参与监督有一定难度,在调研中发现,改造后水箱定期清洗时物业、居委会和业委会不能提前知晓并现场监督。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宣传动员力度,提高业主对二次供水安全的知晓率、参与率、重视率。要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充分发挥居委会做居民思想工作的优势,动员小区居民积极参与到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中来。要善于利用二次供水典型工程案例形象地告诉居民改造的迫切性和改造后的供水水质安全,争取广大居民对二次供水改造实事项目的支持。 (二)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年度目标的完成。要坚持把解决本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大事抓好抓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让更多的市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及时解决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建立健全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工作的跟踪、督促和落实, 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督察,进一步提高行政运行效率。 (三)进一步提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监督管理能力。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管理职责,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管理全覆盖。要制定切合实际情况的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强工程现场巡查,组织专业单位对改造材料质量、工程安装质量等进行抽查,强化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的动态监管;要会同相关街镇细化工作措施,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和指导。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措施; (三)涉及本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四)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 (五)城区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区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下列重大事项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中共杨浦区委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本区推进改革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情况; (七)本区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情况; (八)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以及金额较大的政府投资新增或追加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情况; (九)本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本区旧区改造计划、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实事工程的推进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 (十一)本区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 (十二)本区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街道、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十五)“一府两院”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四)、(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建议。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必须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当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区情通报或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并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书面材料,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五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就该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并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一府两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应当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研究处理报告。 第十二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可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提出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 决议决定执行、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的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制度,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其他意见建议的执行、处理、跟踪检查、反馈、通报公布等方面的监督措施,促进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执行、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审议各议案主体提出的议案(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一府两院”、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以及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四)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五)审议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视察、调研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七)审议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八)审议社会关切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九)审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十)审议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函告“一府两院”执行或研究处理。 第四条 “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自收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文本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一府两院”负责人签名的执行情况或处理反馈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进度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动议,对“一府两院”相关人员进行提示、约谈,或开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条 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不能如期执行、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 第八条 “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民政府网站、杨浦时报、区有线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意见报告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二)听取“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三)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遴选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四)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部分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五)听取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遴选出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处理并反馈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函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及时了解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函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处理进度。“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反馈。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意见、视察、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应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向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预算听证规则(试行)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充分听取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预算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预算听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行使审查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程序性安排。 第三条 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听证机构为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预算听证具体工作。 第五条 预算听证的内容主要是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或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中涉及民生、城市建设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及使用等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预算听证会,听证具体项目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预算听证会举行十五日前,听证机构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公开发布听证公告,接受代表报名申请。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预算听证参加人是指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包括: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听证记录人员等。 听证人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证会应当有十名以上听证人出席始得举行。听证主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证人中指定。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听证陈述人分为项目陈述人、代表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项目陈述人是指听证事项涉及部门单位的人员。代表陈述人是指自主报名参加听证的区人大代表;向社会发布公告的预算听证,听证陈述人还应包括自主报名参加听证的本区公民(称为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是指受邀出席听证会的相关专业人士。代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由听证机构结合报名情况,根据各种意见大体相当、利益相关以及团组或地区分布的原则予以确定。听证陈述人不得少于十名。 旁听人是指申请列席听证会,不享有发言权,但可提交书面意见的人员。 听证记录人员是指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听证机构应当做好预算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听证会举行的十五日前,项目部门应当按照听证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听证机构应当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通知和详细材料。 听证会前,听证机构可以组织听证陈述人对听证项目开展视察或调研、召开听证准备会等。 第十条 预算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议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参加人员; (二)项目陈述人、代表陈述人、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发言; (三)各方辩论; (四)听证人询问。 第十一条 预算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听证记录人员整理形成预算听证笔录。预算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进行合议,对听证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制作合议记录。 第十二条 预算听证会结束后七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笔录和合议记录,组织撰写听证情况报告。听证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各类听证参加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听证情况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将相关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 听证情况报告应当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公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增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更好地推进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回应区域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或媒体高度关注的、会给本区带来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建议议题的收集和统筹工作,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建议议题一般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人大代表在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等工作中发现的反映集中的事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集中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收集汇总并提出; (二)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调查研究、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发现的反映集中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梳理并提出; (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事项,媒体高度关注的事件或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梳理汇总并提出; (四)“一府两院”也可以提出相关事项。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需要回应的事项,应同时确定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协调推进的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具体的回应方式、反馈及评价形式、活动安排、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六条 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启动回应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第七条 对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社会关切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现场会、研讨咨询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加以回应。 (一)听证会: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专家等参加。“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答辩说明。会后,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听证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二)座谈会及现场会: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与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进行座谈,或组织 “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深入社区,回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通过沟通、交流、答辩等推动达成共识。 (三)研讨咨询会: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会,推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及有关专家进行磋商讨论。 (四)情况通报会: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情况通报会,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客观、动态地向社会通报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回答提问。 第八条 对因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社会关切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视察与调研、执法检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等方式,加以回应。必要时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一)视察与调研: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视察与调研活动,一般以区人大代表为主体,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参加。对视察或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二)执法检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相关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决议。 (三)询问与质询: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会后十四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必要时,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涉及特别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形成的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应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依法启动撤职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可以根据实际,综合应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列举的回应方式。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提出社会关切事项的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反馈回应工作情况。必要时,以现场会、情况通报会、公告等形式强化反馈。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回应社会关切过程中,可以通过民意调查、群众评议等,对“一府两院”相关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回应社会关切的事项,应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听取各方面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关切的推进情况和结果,应及时通过公报、网站、报刊、有线电视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同时应探索建立网络互动机制,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高会议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更好地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地方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主要途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直接体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效果和履职水平,认真审议发言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工作程序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作出决议和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准备、审议发言以及被审查事项的督办和落实。涉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程序、会议纪律等按《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围绕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审议议题。 第六条 年初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为提高审议发言的针对性和质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审议内容,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和专业特长,选择3—4个议题,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后确定为重点审议发言议题。确定为重点发言的人员应在会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地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情况,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为审议作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议题审议需要,在会前组织相关法律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开展会前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要综合运用听、看、查、访等形式,增强会前调研工作的实效。在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调研之前,各工作委员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建专门的工作小组,并邀请选择该议题作为重点发言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领域的代表、专家参加。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安排应合理,会议议程中有专题询问的应安排半天,其他议题按需要安排,确保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初确定的重点发言议题和会前的调研分工,每个议题确定不少于5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1-2名列席会议代表作重点发言,其他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第十二条 审议发言要紧扣主题,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要开门见山,讲实话,不讲套话,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应客观平实中肯,切合实际。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收集与会人员的审议发言,经发言人审阅确认后汇总,作为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依据和附件。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审议发言和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于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形成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初稿,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与调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摘要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和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要跟踪督查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可视情组织其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视察。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和讨论“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汇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跟踪督办的,可安排主任会议再次听取相关情况汇报。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并加强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情况的跟踪报道。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政策主导、重点监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级政府预算实行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政府预算草案及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区级总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撤销区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等。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研究,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依法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行使审查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听证会、专题询问会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并予以答复。听证会和专题询问会形成的书面报告等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批 第六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启动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收支初步安排、预算编制涉及的重大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定额标准、可用财力、有关预算评审以及上一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其他预算编制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了解预算编制的情况。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应当逐步细化,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其中,收入编列到类、款,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以及相关图表和文字说明;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四)区级主管部门、街道支出预算情况汇总表(含按功能、经济性质分类); (五)部门(含街道)预算,包括概况(含部门主要职能、年度工作目标、所属部门预算单位及人员情况等)、部门预算表【含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含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一般专项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街道条线工作经费预算明细表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含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收入预算情况说明、支出预算情况说明、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一般专项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及其说明、“三公”经费情况说明等); (六)区教育、卫生、民政、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专项经费预算安排表; (七)区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汇总表; (八)3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汇总表; (九)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以及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相关情况; (十)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监督法和预算法的规定,综合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听证会和专题询问会议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 (四)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完整,政府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恰当,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障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否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做到收支平衡; (五)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七)举借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区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和税收征收进度表,报送上半年及年度收支分析报告,并及时通报财政部及市财政部门等下发与预算执行相关的政策变化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人民政府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包括预算调整报告(初稿)、预算收支调整总表、分别按经济用途、按收支功能分类的调整预算安排项目情况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预算科目调整情况表、预备费使用情况表、调整的依据和说明等,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是否符合规定; (四)调整后是否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决算草案的审批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决算草案及相关资料,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将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审查决算草案的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状况及相关指标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决算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七)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每年年底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认真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预算编报及相关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区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况采用催办、督办、约谈、退回、通报等形式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区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环保局局长 赵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5年是落实本区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局年,也是杨浦区生态文明“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区环保局紧紧抓住国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契机,强化对水、空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提供良好生态保障。上海市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主要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前超额完成。今年1-9月份,杨浦区累计空气质量优良率AQI为71.1%,位居上海全市平均水平;PM2.5年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12.1%;区域降尘平均值为5.5吨/平方公里·月,达到上海市对中心城区的考核目标值(5.5吨/平方公里·月);全区综合水质指数平均值2.40,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河道氨氮、总磷等指标体系呈现持续改善趋势。现将一年来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5年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区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制定了《杨浦区2015-2017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杨府办发[2015]15号文),编制了《杨浦区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杨浦区生态环境优化研究》、《杨浦区清洁水行动计划》,努力以生态文明引领杨浦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一)强化推进机制,全面启动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杨浦区新一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共设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等8个专项领域,细化出62项具体工作任务。重点推进结构调整与发展转型、环境风险防控、区域环境质量及生态文明建设四大方面工作。今年以来,26个市级项目启动率为92%,36个区级项目启动率为100%,预计年底完成项目的全面启动。 (二)深化大气治理,深入推进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完成上海市对我区2014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和考核,推进我区2015年度任务,共包含能源、产业、交通、建设、生活和保障6大领域30项任务的实施。 一是打好“降扬尘、控PM2.5”持久战。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的 “六大机制”,即扬尘发现机制、信息反馈机制、联合检查机制、督促整改机制、效果评估机制、滚动培训机制。二是突出扬尘量化考核。深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第三方评估,完成28个工地的扬尘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每月对工地的降尘监测数据进行排名,对排名末位的工地进行典型图片通报。形成了以连带责任为核心的扬尘污染防治三方评估、扬尘污染控制街道(镇)复验、扬尘污染示范工地创建的考核评估模式。三是推进工业和社会生活源VOCs的治理。2015年,我区共有4家工业企业被纳入全市150家重点整治范围,已按计划推进实施。已基本完成对上海纺印利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专项治理,已通过对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事业部)VOCs整治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市下达的16家非重点VOCs整治企业进行排摸,完成5家企业的结构调整;对干洗行业开展开启式干洗机密闭化改造专项检查和督促推进,我区27台开启式干洗机已全部完成密闭式改造或关闭,实现我区干洗机密闭化改造任务全覆盖。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含氢氟氯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完成我区涉及含氢氟氯烃使用、销售的单位及从事ODS制冷维修的企业的备案工作。 (三)注重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一是落实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会议精神,建立了我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环境执法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监管职责,重点围绕扬尘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气执法监管、机动车污染整治、餐饮业油烟整治等专项环境执法工作。二是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完成区政府实事项目,已完成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第二板带厂及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搬迁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1-9月,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89批次,2191人次,监察企事业单位1025户次,行政处罚16起,较去年同期增加6起,共处罚款60.65万元,相比去年增加33.55万元,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 (四)注重环境安全,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是对区内14家放射源单位和7家Ⅱ类射线装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重点风险源单位进行抽查,截止9月共检查辐射工作单位44家次。二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以2014年医疗废物申报工作为基础,继续推进我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截至9月底共回收联单1170份。三是继续做好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网上备案工作,截止9月底,共完成危险废物网上线下双备案78家次。 (五)加大环保宣传,推进全社会参与环保 一是利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加大社会各层面的宣传广度,在各社区电子屏幕进行环保口号宣传,在各建筑工地挂横幅宣传,在杨树浦路宁国路口等地树立大型宣传广告牌,向公众宣传环保理念。共向社区发放200套1200张海报、1000套绿色生活手册、2000只环保袋。二是坚持投真情、办实事,见成效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和难点问题。1-9月,受理各类信访投诉1014件,办结率为100%。 二、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本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杨浦环保要求和百姓环境需求相比,我区环保工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扬尘污染仍是影响我区空气质量重要因素 我区仍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期,建设工地每年保有量在150个左右,尽管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开展了大量工作,但降尘改善空间有限,施工扬尘仍不容忽视,道路降尘量较2014年有所上升。 (二)环保基础设施短板尚未解决 区内河道尚处于初级防御达标阶段,防汛墙结构、河道管理和保护、水体的置换调度模式等尚需提高和改进。受泵站放江、截污纳管施工,初期雨水、部分生活污水、道路保洁污水等进入河道等因素影响,河道综合水质达标率不高,小吉浦、虬江尚未达到V类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新江湾城河道、排水系统、水循环以及生态体系仍需进一步建设完善。 (三)生态文明管理能力和机制有待提升 随着城区结构转型,油烟气、噪声、光污染以及电磁辐射等非工业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凸现,环境安全的动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化等能力还需要加强。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生态文明的现象仍然存在,宣传形式较为单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现有节能减排考核方式还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生态文明指标占考核体系的权重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2015年,国家密集推出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环保责任,我区将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构建污染减排的主动预防体系 进一步强化环境准入制度,继续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通过创新环境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编制环境监管权力清单,紧紧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加强对工业废水、挥发性有机物、油烟气、扬尘、涉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等方面的环境监管,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二)大力推进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牢固确立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地位,围绕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中心,做好与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和考核工作的衔接。认真履行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做好区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26个市级项目、36个区级项目的全面启动和督查推进工作。做好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十三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研究工作,进行分解落实。 (三)打好“降扬尘、控PM2.5”持久战 按照“关改并举”的原则,对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扬尘污染严重的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采用综合手段,实施结构调整。强化现场管理,重点组织渣土作业、工地扬尘污染、重大工程等领域的联合、专项执法,加大打击不法行为。推进上柴股份、沪东船厂等重点工业企业VOCs治理,加强16家非重点VOCs企业日常监察和执法,减少无组织排放。推进五角场商圈、长阳路、国定东路和鞍山路等区域餐饮业油烟气综合整治和设施改造。 (四)协调推进清洁水行动计划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十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上海市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区清洁水行动计划的实施。定期通报11个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结果,加强水体排查力度,采取截污、引水冲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9条区管河道实施“一河一策”综合治理。按照国家对“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结合滨江区域开发建设,研究雨水花园、下凹式生态绿地在区域建设的可行性。 (五)发挥宣传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把握《环境保护法》的新亮点,进一步加强新环保法的宣传教育,整合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企业明责、社团助力、公众参与”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格局。促进企业环保自律,对漠视环保法律法规严重超标排污企业进行曝光。举办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环保“五进”和“六五”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区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杨浦的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以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环境保护工作体制和工作能力提高为目的,同心协力,为杨浦建设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本区2015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做好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书面审议“区政府关于本区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准备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城建工委委员和人大代表,自9月中旬起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听取环保局工作汇报、召开部分人大代表座谈会、视察了构件五厂混凝土搅拌站和虹杨变电站建筑施工的扬尘污染控制,随塘河和小吉浦河水质污染治理等情况,从多角度了解区域环保工作推进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国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强化对水、空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提供良好生态保障。一是超额完成上海市下达我区的“十二五”污染减排主要指标,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二是全面启动杨浦区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着力推进结构调整与发展转型、环境风险防控、区域环境质量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四方面工作。三是依法行政,加强环境监管。重点围绕扬尘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气和餐饮业油烟气排放等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四是注重环境安全,强化了对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管控。五是重视环境宣传,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各类环境问题仍比较突出,环境质量有待提高。我区在建工地、堆场搅拌站、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源点多面广,造成部分地区环境质量较差;餐饮业油烟排放和噪音扰民、汽车修理行业废气排放等产生的环境矛盾在有的地区仍较突出;部分河道水质间歇性黑臭现象反复出现;一些地区经常反映空气恶臭问题还未解决。生态环境的现状与杨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二)环境保护的协调配合机制还未有效落实。环境监管的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合力不足,对各类社会环境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置能力还不够强,长效监管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地和道路扬尘、渣土运输、水体污染、噪音扰民和企事业单位排污等分别由政府多个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三)环保宣传力度还不够。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事业,环境法治教育是实现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形式。在调研中发现,公众对公共环境保护的意识仍比较薄弱,自觉自愿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不高。一些企业特别是商业类企业环保法制观念不强。环保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对环保的宣传主要集中在几个时间段和宣传点。 三、几点建议 (一)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突出重点,聚焦扬尘污染控制、河道综合整治、社会污染源扰民以及一些群体性环境矛盾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环境实时监测能力和水平,为污染治理和精准监管提供可靠依据。要全面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关注的部分河道黑臭现象。要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事件,切实保护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加以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优胜劣汰机制。 (二)以政府运行目标管理体系建设为抓手,提升环保监管绩效。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和街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和监管要求,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强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考核。 (三)以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为引领,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要加强对政府各级干部的环保法制教育,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环境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有效实施。要在各类学校以及利用社区学校这个平台,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区情教育和生态价值观教育,培养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自觉。要充分发挥杨浦时报、社区报、有线电视、杨浦微信公众号和杨浦网站等各类媒体的作用,以及利用社区文化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环境宣传和科学常识普及,引导社会各界和公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到公共环境的保护中。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把环境行政许可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结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议案2015年实施情况的报告 区社建办主任 林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上海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上海市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列为2014年“一号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1+6”文件。贯彻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1+6”文件精神,是2015年杨浦区委、区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区领导要求以“抓机遇而不是完成任务”的精神状态,一项项抓推进抓落实,确保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在杨浦真正落地,促进基层有活力、群众得实惠,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现将我区2015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基层体制改革,谋划杨浦特色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全力推进改革,出台配套措施 2015年初,杨浦成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推进办公室,专门负责推进“1+6”文件在杨浦的落实,研究部署了“1+8”专题共25个文件,实现了上半年体制机制改革全部调整到位的预定目标,下半年起全区社会治理工作全面在新体制下实施运行。在杨浦区8个专题方案中4个引起了市级层面的关注和肯定,如《做强街道构建新型条块关系的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睦邻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街道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社区工作队伍管理办法》等。 (二)剥离街道招商引资职能 为落实市委1+6文件全面剥离街道招商引资职能要求,杨浦下发了《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及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做到三个剥离,即职能剥离、考核指标剥离和奖励措施剥离。一是减机构,取消街道经济科设置,在区层面组建以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和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位一体”的招商体制。二是减人员,杨浦11个街道从事招商引资的人员400名左右,通过调整,选调到区层面继续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158人,其余250人由街道自行组织分流。三是减考核,明确不再给街道任何招商引资的考核奖励指标和奖励措施。 (三)做强街道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对街道现有职能科室进行整合调整,组建“6+2”办公室,“6”为社区党政办、社区党建办、社区管理办、社区服务办、社区平安办、社区自治办,“2”为各区自选设置办公室。杨浦区将“2”设置为社区人才办公室、社区文化办公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设立人才办公室,主要体现社区治理重在人才建设,旨在激活社区各层次、各类型人才参与社区治理活力,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城市基层治理的人才队伍。设立社区文化办公室,是从大文化角度出发,做实文化建设、实现文化引领,并充分体现杨浦国家创新试点城区推动“三区联动”的文化内涵。 二、构建新型条块关系,形成社会治理新合力 (一)坚持权责统一,构建新型条块关系 理顺条块关系,既是一个历史难题,又是改革中面临的现实挑战。针对条块之间存在的突出矛盾,杨浦按照“人、财、物向街道倾斜”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 首先,在“派出机构管理体制”上求突破。根据派出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实施分类管理,并采用了三种管理模式:“区属、街管、街用”,将房管局所属的街道房管办事处、街道绿化市容所纳入该管理模式;“区属、共管、共用”包括派出所和交警中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共管、街用”,基层司法所采用该管理模式。第二,在“派出机构人事任免”上求突破。杨浦区将派出机构所有干部的人事任免主动权交由街道,由街道商职能部门后提出启动干部任免意见,由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办理。第三,在“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应用”上求突破。规定了街道为派出机构考核的主体,考核办法由街道制定,并大幅度提高了群众满意度测评和街道意见的权重。第四,在“人财物支配权”上求突破。城管中队、房管办事处、市容绿化所及司法所等派出机构,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执法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由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登记造册变动产权手续,移交街道管理。在经费保障方面,派出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由街道负责预算、管理和核发。第五,在“条块协商和职责下沉把关”上求突破。职能部门在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时,以及在做出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实施重大项目前,必须以召开会议方式听取街道建议、征求街道意见。明确事务下沉审核把关机构和审核把关流程。 (二)做强一个中心,支撑街道做实综合协调功能 结合近年来杨浦“大联动”工作的基础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经验,进一步打造统一的管理服务综合平台。做实街道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通过定格、定人、定责,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处置机制、联勤联动机制,明确了工作平台和执法队伍的具体运作流程和职责,推动所有部门专业执法力量进网格,使街道有权指挥、敢于协调、能够统筹。 三、推动“社会参与”和“多元投入”,激发社会活力 (一)加大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制定注册登记、孵化支持、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扶持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今年8月底前,完成了12家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登记。今年共新办社会组织38家,降低注册资金,新办社会组织享受到 “注册资金5000元”的政策福利,对15家2014年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经费。加大社会组织服务购买力度,截至6月底,2015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228个。增加社会组织服务创新项目扶持资金,2015年项目扶持资金达到150万元。 (二)加大社区基金会运作探索力度 今年3月杨浦区成立了全市首家非公募性质的社区公益基金会——江浦社区公益基金会,其突破之处在于推动社会治理从“政府单元”投入转向“社会多元”投入,基金会首批推出了涉及青少年健康成长、老年人、困难家庭、低碳环保、青年创业等5个方面共计50万元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体现了基金会资金用之于社区居民的宗旨。目前,延吉街道也基本完成了社区公益基金会的筹备工作。 (三)加大枢纽载体作用发挥力度 发挥12个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作用,开展预警网络建设、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年检催检等工作。目前,全区共有备案社区群众活动团队1532家,其中健身体育类535家,休闲爱好类291家,文化艺术类525家,公益服务类117家,其他类64家,参加活动社区群众3.3万人,其中党员8142人。同时,杨浦区率先实现了12个街道镇统一上线操作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四、推进方法创新,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一)优化居委会工作队伍结构 今年正值换届改选,区委对人员年轻化、专业化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全区306个居委会有291个进行了换届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1749人。其中,就业年龄段的居委会成员有1331人,占比76.1%,比上一届提升了25个百分点。80后的居委会成员270人,占15.4%,比上一届提高近7个百分点,平均年龄44.5岁,比上一届下降了2.5岁。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702人,占40.1%,比上一届提高了17个百分点。有38名居委会主任持有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专业资质,占13%。通过本次选举,居委会的成员进一步年轻化,专业能力也有所加强,为居民区开展自治工作做好队伍准备。 (二)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对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当前除了居委会干部之外,街镇各中心还聘用了大量的人员,甚至还存在不少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万千百”人员。在贯彻落实市委《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中,杨浦重点抓住两点:一是薪酬提高到位,高于社平工资;二是借机优化队伍结构,设好门槛、用好标准、严格程序、有序实施。在街镇各中心社区工作者队伍招聘方面,杨浦区锁定招录额度为“500+500”,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其他各中心各500名。首批招录工作经过全区统一的笔试、面试共录用664人,10月起按新待遇标准执行。 (三)成立社区自治办公室,专门指导社区开展自治工作 街道6+2办公室中,第一次成立社区自治办公室,这是建国以来街道办事处历史上第一次。社区自治办公室主要负责:履行指导基层自治和居民区建设等工作职能。负责协调街道相关职能机构落实社区自治工作;负责规范居委会、业委会及各类社会组织有序运作;负责指导居委会换届改选、培训等工作;负责扶持、培育、管理社会组织等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社区自治办成立以来,全区十分重视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开展自治工作的思想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区委党校举办了两轮培训班,对街道分管领导和自治办主任就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实践探索进行培训研讨,邀请了复旦、市委党校及有创新经验的外区有关领导来授课,并组织到静安区学习社区自治办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 (四)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区自治工作开展 我区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边实践探索,抓住基层基础工作比较好的社区,创新工作抓手,培育典型示范。一是今年在江浦路街道开展“楼组自治”建设,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到“最后一米”,唤醒邻里空间,通过开展“楼组长工程”,打造特色楼组等项目,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培育社区居民自治的群众基础。今年8月召开全区层面的“唤醒邻里空间”现场会,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在殷行街道探索试点“礼治社区”建设,在反复研究基础上,提炼出“爱之礼”、“和之礼”两大主题,明确重点推进小区,确定社区微形态改造和活动项目设计方案,力争塑造居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良好习惯,发挥法治与德治两种功能,探索具有“中国元素”的社区治理模式。 五、搭建社会治理平台,提升民生幸福感 (一)加大社会管理服务 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加投入,通过调整,使街道不仅有更多精力,还有更多资源用于加强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职能。2015年根据需要进一步调增了街镇预算,安排8.7亿,净增1亿,同比增长13.4%。二是加标准,制定了《杨浦区加强企业服务工作试行意见》,提出了协调保障服务、创新人才服务等16项内容,把优化经济环境的公共服务具体化、程序化,能操作、可执行。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施方案》,确定了9类23项公共平安建设项目,大力推进法治社区、平安社区建设。三是加平台,按照因地制宜、需求导向、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杨浦区在6个中心建设的基础上,保留了原生活服务中心,将延吉街道通过“睦邻中心”服务群众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设计,在全区规划建设50个提供公共服务的“百姓会所”。按照“1510睦邻服务圈”(即步行15分钟设置一个中心,每个中心拥有不少于10个基本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平均每平方公里左右设置1个睦邻中心,每个中心惠及4-5个居民区,做到社区综合服务网点全覆盖,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增强群众对街道加强管理服务职能的实际感受。首批统筹划拨出国资商业网点以及原街道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场所29个,合计18000多平方米,投资3000多万进行改造升级,大力支持街道做强公共服务,积极回应社区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加大文体设施、平台建设投入 加强公共文化阵地建设,实现有效覆盖。围绕“十二五”期间打造300家“市民乐园”的总体目标,今年命名“市民乐园”70家,今后命名对象将向我区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园绿地等延伸。智慧城市建设有序开展,i-Yangpu无线网络三期27个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区政府实事项目建设,新建7个小区健身点、13条百姓健身步道,并启动公共运动场灯光等工程项目,进一步提升城区品位和市民生活品质。 六、当前杨浦社会治理工作存在困难和不足 (一)对新体制的适应还不够 在街道层面,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原先关注的重点是招商引资,取消招商引资职能之后,显得无所适从,对新职能定位后的工作重心、工作抓手还不够明确。街道科室同志对新体制下如何开展管理、服务、平安建设思考还不深入,尤其是对如何开展社区自治工作思想认识还比较模糊。在条线层面,一些职能部门还存在思维惯性和工作惯性,思想认识还没有到位,与街道相应的办公室主动对接不够,还没有真正做到“眼睛向下”。 (二)新的工作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本次街道体制改革,调整幅度较大。在体制改革方面,区级层面已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但在工作机制方面,还需要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街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两新”党建工作,街道党建体制由原来“1+3”调整为“1+2”模式后,街道就如何开展“两新”党建工作、如何服务企业,领导如何分工、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如何建设和管理等等,尚缺乏完善的工作机制。 (三)社区自治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当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社区和社会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连接政府和居民的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社会和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渠道有限,社区的共治和自治能力仍然较为薄弱。如何加强居委会、业委会以及其他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探索,特别是有关于自治的要素、运行机制需要在实践中积累和总结。 (四)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还要提高 社区工作者队伍通过本次改革已经起到了调整结构、优化队伍、提高薪酬的目标。但是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居委干部指导居民开展自治的能力,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外其他中心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技能等,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专业引导和业务培训。 (五)对杨浦的做法总结提炼还不够 杨浦的社会治理已经得到市级部门和媒体的关注,获得了公众的肯定,但在工作总结和高度提升方面还有进步的空间,比如在部分街道取得成功的试点社会治理项目,应该研究制定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辐射全区甚至是全市。同时应增加和大学等智库机构的合作,将实践的做法总结为具有影响力的经验案例,将前沿的社会治理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项目。 杨浦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接下来,仍将坚持问题导向,对新体制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进行跟踪和深入研究,及时解决,开拓创新,持续提升杨浦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第三十九次会议情况 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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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次会议议题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代表资格事项; 二、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三、审查和批准区政府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 四、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五、审议区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有关事项; 六、杨浦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补选谢坚钢、丁欢欢、陶宇银、张韶春、吴岩、周德明、陈余、章爱敏、陆敏强、罗霞、钟立敏、杜娟、朱文标、汤问、王殿荣等15位同志为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5年12月28日,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谢坚钢等15位同志的代表资格有效。现提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现在,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325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补选谢坚钢、丁欢欢、陶宇银、张韶春、吴岩、周德明、陈余、章爱敏、陆敏强、罗霞、钟立敏、杜娟、朱文标、汤问、王殿荣等15位同志为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325名。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任命陈余同志职务的议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 因工作需要,任命陈余为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任。 请审议决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5年12月28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任命朱海翔等同志职务的报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 任命朱海翔、封雪冬、林慜同志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请审议决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岳杨 2015年12月14日 关于对岳杨检察长提请 任命朱海翔等同志职务的初审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严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岳杨检察长提请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朱海翔等同志职务,经人事工作委员会初步审议,拟同意岳杨检察长的提请: 任命朱海翔、封雪冬、林慜同志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请审议决定。 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 区财政局局长 朱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区级财政收入预算为930041万元,同比增长8%;加市级财力补助476496万元和调入资金9970万元,区级财力总预算为1416507万元,同比下降4.74%。2015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62083万元,同比下降3.12%,结余54424万元。 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为450577万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彩票公益金等收入440177万元,上级补助10400万元。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50517万元,结余60万元。 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7148万元。其中:利润收入4323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825万元。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4491万元,结余2657万元。 10月28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杨浦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预算调整报告》,通过调整,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区级财力总预算调整为1896507万元,其中:区级财政收入、市级财力补助和调入资金未作调整,增加债务转贷收入480000万元,2015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为1512083万元,增加地方政府债券还本330000万元;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540577万元,其中:基金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未作调整,增加债务转贷收入90000万元,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为480517万元,增加地方政府债券还本60000万元。 根据新《预算法》,为进一步安排好全年“三本”预算工作,结合1-10月份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拟对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调整,报告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区级财力。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后,区级财力调整为1896507万元。现区级财政收入增幅由年初8%,调整为10.5%,区级财政收入预计完成952000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21959万元,增幅2.4%;市级财力补助预计调整为502330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25834万元,增幅5.4%,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从2015年1月1日起,1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因此调入资金调整为97123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87153万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60342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3677万元,地方水利建设资金5300万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96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948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1168万元,体育彩票公益金728万元。 本次区级财力调整为2031453万元,较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增加13494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等重大项目配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增资等政策性刚性增长以及二次供水、老旧住房改建和福利院建设等民生保障类项目。 支出预算。年初预算安排后,落实年中新出台的各类政策及刚性支出需求的增长,需要保障相关支出。同时,由于用款计划及项目实际执行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有关项目支出。 (一)减少、调减支出115944万元。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等政策性因素43892万元; 2、部分单位中央专款等市补助资金下达后按实调减3585万元; 3、落实中央、市级政策配套调减25204万元; 4、按实际执行情况调减一般项目支出21839万元; 5、项目或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滞后调减15816万元; 6、按股权转让协议调减区住房保障中心公租房注资4500万元; 7、其他项目1108万元。 (二)增加、调增支出226348万元。 1、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增资等政策性因素46046万元; 2、部分单位中央专款等市补助资金下达后按实调增13449万元; 3、落实中央、市级政策配套调增15168万元; 4、保障区教育局校舍房修项目支出9300万元、控二小学分部教学楼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5680万元; 5、保障民生项目、重大项目建设和改善公共基础设施54001万元; 6、按实际执行情况调增一般项目支出12345万元; 7、按股权转让协议调增区国资委公租房注资4500万元、调增区国资委支付土发中心收储中纺机地块资金成本44010万元; 8、其他项目1849万元; 9、风险引导资金20000万元。 本次支出预算调整为1622487万元,较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增加110404万元。 本次安排预算周转金40000万元,年初已有历年安排余额9800万元,今年调入后余额为49800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8000万元,年初已有历年安排余额41734万元,今年调入后余额为79734万元。结余966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收入预算。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540577万元。现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892841万元,较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增加352264万元。其中: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626533元,较年初预算增加1863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调整为14641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4241万元;动用历年结余调整为161667万元(含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基金结余97123万元)。 支出预算。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为480517万元。现作下列调整: (一)调减支出11454万元。 1、利息支出及评估费比年初预计减少2350万元; 2、根据市审计要求,使用历年结存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结余安排当年支出,调减年初预算9104万元。 (二)调增支出253311万元。根据收入增加情况, 1、安排4、5街坊、滨江等土地收购及历年列支项目125414万元; 2、调增旧改和城市建设113866万元; 3、区国资委公租房增资10500万元; 4、调增国有土地收益金提取数3470万元; 5、调增福利彩票公益金61万元。 本次支出预算调整为722374万元,较10月28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整预算增加241857万元。 按财政部规定,增加调出资金97123万元,当年结余由年初预算60万元调整为13344万元,增加13284万元,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 收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年初7148万元调整为8771万元,增加1623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整为5946万元,较年初增加1623万元;上年结转收入不变。 支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初安排支出4491万元,现作下列调整: (一)调减支出56万元。 国企领导薪酬按实结算,相应调减费用性支出56万元。 (二)调增支出886万元。 1、调增经发公司开办费50万元; 2、调增知创公司股权划转所涉利息费用836万元。 本次支出预算调整为5321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加830万元。 结余由年初预算2657万元调整为3450万元,增加793万元。 目前市与区财力结算尚未结束,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尚未最后确定,因此,年末如有新增结余,一般公共预算建议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做到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增加当年结余。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区政府《关于本区2015年 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的初审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吕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区政府《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般公共预算: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本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预算调整的决议,一般公共预算区级财力调整为1896507万元。本次调整主要是区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由年初的8%调增为10.5%,增加21959万元,达952000万元。同时,增加市级财力补助及调入资金112987万元。因此,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区级财力调整为2031453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相应调整为1622487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8000万元,安排预算周转金400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仍为330000万元,结余966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本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预算调整的决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540577万元。本次调整主要是增加基金预算收入186356万元,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及动用历年结余165908万元。因此,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892841万元,支出相应调整为722374万元,增加调出资金9712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仍为60000万元,结余13344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本区2015年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7148万元。本次调整增加利润收入1623万元。因此,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整为8771万元,支出相应调整为5321万元,结余3450万元。 初审认为,区政府认真组织各项收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杨浦实际。建议常委会批准区政府提出的《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议: 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学习贯彻,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把预算法的具体要求落实到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的各环节工作中,切实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要继续夯实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财力补助、地方政府债券转贷等形式,不断增强本区可用财力。同时,要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力度,使杨浦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 预算调整的报告》的决议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区财政局局长朱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同意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出的初审意见,决定批准《关于本区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第四十次会议情况 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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